于冯家而言,小七订婚乃是头等大事,万万疏忽不得。冯沈氏“押”着冯居庸忙里忙外,事无巨细地监督着,一切安排的井井有条,充分体现了“人生价值”。
眼见着到了五月底,冯居庸念叨着要返回上饶,被冯沈氏噼里啪啦说了一通,“勒令”其好好在汴京城呆着,正好多“训练训练”战狼突击队,好扈卫七郎周全。
冯居庸素来不喜交际,在武事方面倒很是上心,再者可与贾小春、陈亮切蹉武技,勉强压住了思乡之情,至于“训练”,倒莫若说是他跟着贾小春学习。
乱世若想护得家人周全,手上必须有武装力量。
“禁甲不禁兵”,蓄养一定规模的家丁和私兵有时候都没有事情,但是却不能私藏甲胄。
所谓“一甲顶三弩,三甲进地府”,一件甲胄可以抵三把弓箭,而私藏甲胄是需要被抄家灭族的。历朝历代的政治制度或许大不相同,但是对于私藏甲胄来说,都是格杀勿论。因为菜刀以及锄具都是百姓必须的用品,家里有这些东西自然是非常正常的,但是若是有了甲胄,不用审判直接就可以就地斩杀。
《昌律疏议》里规定,私自藏有一领甲胄和三张弩机的,就要流放两千里了;私自藏有三领甲胄和五张弩机的,就可以直接判绞刑了。私藏者有罪,私自生产的更是罪加一等。就算捡到的,超过三十天内不送官的,也就和私藏者同罪。
定太祖常威下过一条禁令:“京都士庶之家,不得私蓄兵器。”
但是,我们必须注意,禁的同样也是制式武器,而熙宁初年的《畿县保甲条制》可以证明:“除禁兵器外,其余弓箭等许从便自置,习学武艺”。“甲、弩、矛、矟、具装等,依令私家不合有”,至于“弓、箭、刀、剑、楯、短矛者,此上五事,私家听有”。也就是说,民间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、刀、剑、楯、短矛等民用武器。
这个时代,终究还是冷兵器占主导。可以合法持有利器,便可组织有力的护卫力量。“私兵”这档子事,朝廷并没有明文禁止,有权有势者尽皆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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