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约最好是能够三五年起步等。”
朱以海非常重视佃户和租地这些情况,因为这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一个底层根本。
朝廷也要承认佃租权的转租,只要佃租不超红线,同时转租必须得取得地主的见证即可,地主不得阻拦也不得额外收费等。
除此法,朱以海强调仍然要立法干涉土地兼并问题,必须确立拥田限额红线,根据不同官阶爵身份,拥有不同的田额,不得超额。
还可以把这拥田额再细分为在不同省、不同道、府、县、乡的限额,这样就能严控兼并。
朝廷允许适当的兼并,但必须得在限田额内。
假如一个没有半点官阶爵的平头百姓,那么一丁最高只能拥地百亩,就算有钱了,也不能购买超额。
如果拥有秀才举人等科举功名,或是入伍后晋升士官,则都可以再增加田额,如果授官或是授勋、授爵,也可相应增加田额,但这些基本田额外的新增田额,应当限制不得在原乡购买,得在其它地购买,甚至比如一乡内只得限制购买百亩等一些条件。
这样就能避免一地出现地连阡陌的大地主豪强,免的一些大地主在一个乡里就垄断绝大多数土地的情况,避免他们在乡里通过这些土地,获得不该有的一些话语权,控制佃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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