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前朱梅的《情书》,还有米国的托德菲利普斯的《小丑》,都是如此。
在这一点上,导演们获得的权限通常会高一些,投资方能起到的作用不像是第一种那样。
第一种的合作上面,影视公司杀伐果断,导演不行不听话,直接就给换了。
第二种就不行了,因为项目是导演拿来的,他们事先便会设置一条权限,投资公司不能把他们给更换了,而且最差最差,自己拥有最终剪辑权的权限,哪怕是之一也好。
看起来第二种很不错对不对?
但却并不是每个导演都能享受到的。
要嘛你就是郝鹤这样的超级大导演,那有的是电影公司给你买单。
要嘛你就像是当初的朱梅那样,是做文艺片的,文艺片投资小,而且导演给力的话,很容易得到奖项,所以不少电影公司也会同意。
可总体说来,影视公司还是很强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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